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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项目名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核准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年第66号)、《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11号令)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核准总时限:12个工作日

 

核准程序

一、       申请

1、申请条件

企业开办时,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富余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农转居人员达到本企业全部从业人数60%(含)以上。

2、 申请条件的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令1990年66号)第八条;《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11号令)第五条。

3、 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直接送达。市属集团(控股)公司所属企业和部分中央在京单位成系统管理的企业将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属企业及无主管企业、私营企业将材料报送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4、 申请材料(可登陆“北京就业信息网”下载认定登记表、富余人员证明)。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四份;

2)申请书;

3)从业人员花名册;

4)《求职证》或《富余人员证明》复印件;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2、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令1990年66号)第八条。

3、受理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劳服管理中心小企业就业指导处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2)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5、受理时限   受理日当日(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审核

    1、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2) 安置人员应达到企业从业人员的60%以上(含60%)。

2、审核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令1990年66号)第二条;《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11号令)第四条。

3、审核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劳服管理中心小企业就业指导处经办人员

4、岗位职权: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核准的意见并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表》,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在认定审核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5、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1、复审标准      同审核标准

   2、复审依据      同审核依据

   3、复审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劳服管理中心小企业就业指导处处长

 4、岗位职权: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认定核准表的处长复审意见栏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5、复审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1、审定标准   按审核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审定依据   同审核依据

   3、审定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劳服管理中心主管主任

   4、岗位职权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认定核准表的主任审定意见栏上填写审定意见后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认定核准表上,按原渠道退回复审人员。

5、审定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   同审核人员

2、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证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3、岗位职权

制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文书;对不予核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将核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及申请材料按要求归档。

4、公示制度

对于核准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北京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5、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12333

   申请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4018286转8238

   做出核准的处室举报电话:84018273

   行风监督举报电话:      84018275

 

八、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1、对于在减免税期内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回访服务。

   2、配合税务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情况进行年检。

   3、对于安置人员较多或情况复杂的,在审核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查。

   4、举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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