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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社保所办理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
|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公告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文件 京劳服社发〔2007〕3号 关于印发《社保所办理北京市城镇无医疗 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 保险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建立我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与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是市政府为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在 2007年为市民办的重要实事之一,是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社会化管理机构、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给予高度重视,集中精力,当成一件大事来抓。 为做好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非在校少年儿童与散居的婴幼儿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的原则精神,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95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社保所办理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社保所办理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操作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社保所办理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 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操作办法 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的有关规定,对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的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镇老年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的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开展相关的经办业务。 社保所工作人员,须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相关业务工作。 一、参保流程 (—)发放申请表。按照规定范围,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个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表”);向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发放《个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指导参保人员正确填表;告知两种缴费方式,对选择银行代缴的参保人员,发给《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申请表”),提示开立存折、足额存款;指导参保人员按照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费报销地点。 (二)申报材料。社保所于每年9月1日至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月起3个月内的每月20日前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用。 参保人员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社保所原则上不在办理次年或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三)核对身份。 1、社保所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表》,对是否参保范围人员与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初审,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参保条件。通过初审的,根据居民户口簿,核对参保人员姓名、性别、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以及服务处所和职业状况等相关信息;核对本人填报的信息与提供的缴费存折(或银行卡)记载的开户银行、帐号是否一致,存储额是否满足扣款需要。 2、对申请财政给予补助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享受北京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三类人员由社保所对参保人员提供的下列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对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身份核对: ⑴ 根据本人提供的《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对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的身份进行终身一次性确认; ⑵ 根据本人提供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核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身份与有效期限; ⑶ 根据本人提供的《北京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和家庭户口簿,核对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的有效期限以及儿童和婴幼儿与父母之间的子女身份与有效期限。 3、 对申请财政给予补助的退养人员,根据本人提供的《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对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退养人员的身份进行终身一次性确认。 以上人员身份核对后,证件原件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家长与社保所经办人员应即时在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社保所将相关信息填入《享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员名册》(以下简称“财政补助人员名册”)。 (四)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以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和现金缴费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本人的缴费方式。 选择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人员应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交通银行在北京的分支机构办理《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及《太平洋卡》(借记卡)申领手续,填写《代扣代缴申请表》,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的 参保人员选择以现金形式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在社保所通过身份审核后,即时缴费。 (五)录入信息。社保所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软件,及时录入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等基本信息。 (六)进行登记。社保所在完成《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申请表》和《个人信息表》录入与确认工作后,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期限内,持《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申请表》和《个人信息表》、《代扣代缴申请表》、《财政补助人员名册》与相关证明复印件和与之对应的电子信息,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同时缴纳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用。 (七)发放手册。按照本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接收《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学生儿童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手册”),编制《医疗保险手册发放名册》(自制,不规定统一样式),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员领取医疗保险手册,办理签字手续。 (八)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处理 参保人员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参保人员本人或办理参保手续的家属于每月5日至22日向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与变更内容的复印件)、医疗保险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 2、社保所应持《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和参保人员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医疗保险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于当月25日前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无医疗保障老年人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9月1日至 二、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须持医疗保险手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照要求出示医疗保险手册。特殊情况,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一)异地居住就诊医疗费用的申报 1、外省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在参加保险的同时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特殊病种人员同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在居住地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盖章的《就诊信息表》粘贴于医疗保险手册指定位置。 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完成结算后的50日内向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申报。 2、医疗费用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携带医疗保险手册,同时提供《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特殊病种人员提供《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 (2)普通住院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 (3)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按照专项规定办理。 3、因短期出京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急症或负伤,其在当地医疗定点医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现金支付,在完成结算后的50日内持医疗保险手册、书面申请和上述规定材料,到参保人员户籍(无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参保人员,到学校或托幼园所)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报手续。 (二)急诊抢救留观费用的申报 参保人员发生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死亡的,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持医疗保险手册、急诊留观证明、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完成结算后的50日内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申报 在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患特殊病的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和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盖章后;持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后发生的需要手工报销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或家属于完成结算后50日内持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和收据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四)申报医疗费用,须同时填写《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报销的医疗费用,按照选择的缴费方式,划入本人提供的银行卡(折)内或现金支付。 三、医疗保险手册的补发与更换 (一)参保人员因医疗保险手册丢失的,应书面说明原因,于每月5日-22日向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 (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手册需要更换的,提交原手册,于每月5日-22日,向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 (三)参保人员或办理手续的家属、家长,应同时提交参保人员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3岁以下儿童除外),重新填写《个人信息表》;社保所于当月25日前,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并将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盖章的《就诊信息表》粘贴于医疗保险手册指定位置。 四、退费手续 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其亲属或家长于参保人员死亡60日内,持死亡证明(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填写《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办理退费手续。社保所填写《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退费表》后,持上述材料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机构)、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在区县政府和劳动保障局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在一定时期内集中精力当成首件大事来抓,以保质保量的按照时限完成任务。 2、各区县要积极协调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和街道(乡镇)的主要领导,如实反映社保所的工作状况与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编制、人员和业务经费;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创造的新鲜经验,通报工作进度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3、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出具收费凭证、建账建制,做好管理工作。对办理参保手续工作量比较大的社保所,应建立AB角的录入、复核制度,准确把握参保条件,避免因信息错误影响参保工作。同时,应加强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软件的维护工作,使其成为后续信息管理的有力工具。 4、各区县、各社保所要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树立“以人为本”观念,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要积极探讨人户分离和异地居住人员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作用,做好独居、空巢和行动不便老人的服务工作,确保好事办好。 5、 为保证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持医疗保险手册就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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